29 号令:
度食不足,食民各自占,家五种石升数,为期,其在莼害,吏与杂訾,期尽匿不占,占不悉,令吏卒覹得,皆断。有能捕告,赐什三。收粟米、布帛、钱金,出内畜产,皆为平直其贾,与主券人书之。事已,皆各以其贾倍偿之。又用其贾贵贱、多少赐爵,欲为吏者许之,其不欲为吏,而欲以受赐赏爵禄,若赎出亲戚、所知罪人者,以令许之。其受构赏者令葆宫见,以与其亲。欲以复佐上者,皆倍其爵赏。某县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,积粟六百石,某里某子家食口十人,积粟百石。出粟米有期日,过期不出者出王公有之,有能得若告之,赏之什三。慎无令民知吾粟米多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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