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悦读文网 论衡 亦陆贾之语指也。 夫言死无知,则臣子倍其君父

亦陆贾之语指也。 夫言死无知,则臣子倍其君父

论衡 [东汉] 王充 5512字 第 28 / 36 回 2026-10-06

亦陆贾之语指也。 夫言死无知,则臣子倍其君父。 故曰:”丧祭礼废,则臣子恩泊;臣子恩泊,则倍死亡先;倍死亡先,则不孝狱多。”圣人惧开不孝之源,故不明死无知之实。 异道不相连,事生厚,化自生,虽事死泊,何损于化? 使死者有知,倍之非也。 如无所知,倍之何损? 明其无知,未必有倍死之害。 不明无知,成事已有贼生之费。孝子之养亲病也,未死之时,求卜迎医,冀祸消、药有益也。 既死之后,虽审如巫咸,良如扁鹊,终不复生。 何则?知死气绝,终无补益。 治死无益,厚葬何差乎! 倍死恐伤化,绝卜拒医,独不伤义乎! 亲之生也,坐之高堂之上,其死也,葬之黄泉之下。 黄泉之下,非人所居,然而葬之不疑者,以死绝异处,不可同也。 如当亦如生存,恐人倍之,宜葬于宅,与生同也。 不明无知,为人倍其亲,独明葬黄泉,不为离其先乎? 亲在狱中,罪疑未定,孝子驰走,以救其难。 如罪定法立,终无门户,虽曾子、子骞,坐泣而已。 何则? 计动无益,空为烦也。 今死亲之魂,定无所知,与拘亲之罪决不可救何以异? 不明无知,恐人倍其先,独明罪定,不为忽其亲乎! 圣人立义,有益于化,虽小弗除;无补于政,虽大弗与。 今厚死人,何益于恩? 倍之弗事,何损于义?孔子又谓:为明器不成,示意有明,俑则偶人,像类生人。 故鲁用偶人葬,孔子叹。 睹用人殉之兆也,故叹以痛之。即如生当备物,不示如生,意悉其教,用偶人葬,恐后用生殉,用明器,独不为后用善器葬乎? 绝用人之源,不防丧物之路,重人不爱用,痛人不忧国,传议之所失也。 救漏防者,悉塞其穴,则水泄绝。 穴不悉塞,水有所漏,漏则水为患害。 论死不悉,则奢礼不绝,不绝则丧物索用。 用索物丧,民贫耗〔乏〕,至,危亡之道也。苏秦为燕使,使齐国之民高大丘冢,多藏财物,苏秦身弗以劝勉之,财尽民〔贫〕,国空兵弱,燕军卒至,无以自卫,国破城亡,主出民散。 今不明死之无知,使民自竭以厚葬亲,与苏秦奸计同一败。 墨家之议,自违其术,其薄葬而又右鬼,右鬼引效,以杜伯为验。 杜伯死人,如谓杜伯为鬼,则夫死者审有知;如有知而薄葬之,是怒死人也。 〔人〕情欲厚而恶薄,以薄受死者之责,虽右鬼,其何益哉? 如以鬼非死人,则其信杜伯非也;如以鬼是死人,则其薄葬非也。 术用乖错,首尾相违,故以为非。 非与是不明,皆不可行。 夫如是,世欲之人,可一详览。 详览如斯,可一薄葬矣。四讳篇第六十八俗有大讳四:一曰讳西益宅。 西益宅谓之不祥,不祥必有死亡。 相惧以此,故世莫敢西益宅。 防禁所从来者远矣。 传曰:鲁哀公欲西益宅,史争以为不祥。 哀公作色而怒,左右数谏而弗听,以问其傅宰质睢曰:“吾欲西益宅,史以为不祥,何如?”宰质睢曰:“天下有三不祥,西益宅不与焉。”哀公大说。 有顷,复问曰:“何谓三不祥?”对曰:“不行礼义,一不祥也。嗜欲无止,二不祥也。不听规谏,三不祥也。”哀公缪然深惟,慨然自反,遂不益宅。 令史与宰质睢止其益宅,徒为烦扰,则西益宅祥与不祥未可知也。 令史、质睢以为西益宅审不祥,则史与质睢与今俗人等也。 夫宅之四面皆地也,三面不谓之凶,益西面独谓不祥,何哉? 西益宅,何伤于地体? 何害于宅神? 西益不祥,损之能善乎? 西益不祥,东益能吉乎? 夫不祥必有祥者,犹不吉必有吉矣。 宅有形体,神有吉凶,动德致福,犯刑起祸。 今言西益宅谓之不祥,何益而祥者? 且恶人西益宅者谁也? 如地恶之,益东家之西,损西家之东,何伤于地? 如以宅神不欲西益,神犹人也,人这处宅,欲得广大,何故恶之? 而以宅神恶烦扰,则四面益宅,皆当不祥。 诸工技之家,说吉凶之占,皆有事状。 宅家言治宅犯凶神,移徙言忌岁月,祭祀言触血忌,丧葬言犯刚柔,皆有鬼神凶恶之禁,人不忌避,有病死之祸。 至于西益宅何害而谓之不祥? 不祥之祸,何以为败? 实说其义,“不祥”者义理之禁,非吉凶之忌也。 夫西方,长老之地,尊者之位也。 尊长在西,卑幼在东。 尊长,主也;卑幼,助也。 主少而助多,尊无二上,卑有百下也。 西益主益,主不增助,二上不百下也,于义不善,故谓不祥。 不祥者,不宜也,于义不宜,未有凶也。 何以明之? 夫墓,死人所藏;田,人所饮食;宅,人所居处。 三者于人,吉凶宜等。 西益宅不祥,西益墓与田,不言不祥。 夫墓,死人所居,因忽不慎。 田,非人所处,不设尊卑。 宅者,长幼所共,加慎致意者,何可不之讳? 义详于宅,略于墓与田也。二曰讳被刑为徒,不上丘墓。 但知不可,不能知其不可之意。 问其禁之者,不能知其讳,受禁行者,亦不要其忌。 连相放效,至或于被刑,父母死,不送葬;若至墓侧,不敢临葬;甚失至于不行吊伤、见佗之人柩。 夫徒,〔辠〕人也,被刑谓之徒。 丘墓之上,二亲也,死亡谓之先。 宅与墓何别? 亲与先何异? 如以徒被刑,先人责之,则不宜入宅与亲相见;如徒不得与死人相见,则亲死在堂,不得哭柩;如以徒不得升丘墓,则徒不得上山陵,世俗禁之,执据何义? 实说其意,徒不上丘墓有二义,义理之讳,非凶恶之忌也。 徒用心以为先祖全而生之,子孙亦当全而归之。 故曾子有疾,召门弟子曰:“开予足,开予手,而今而后,吾知免夫。小子!”曾子重慎,临绝效全,喜免毁伤之祸也。 孔子曰:“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弗敢毁伤。”孝者怕入刑辟,刻画身体,毁伤发肤,少德泊行,不戒慎之所致也。 愧负刑辱,深自刻责,故不升墓祀于先。 古礼庙祭,今俗墓祀,故不升墓。 惭负先人,一义也。 墓者,鬼神所在,祭祀之处。 祭祀之礼,齐戒洁清,重之至也。 今已被刑,刑残之人,不宜与祭供侍先人,卑谦谨敬,退让自贱之意也。 缘先祖之意,见子孙被刑,恻怛惨伤,恐其临祀,不忍歆享,故不上墓。 二义也。 昔太伯见王季有圣子文王,知太王意欲立之,入吴采药,断发文身,以随吴俗。 太王薨,太伯还,王季辟主。 太伯再让,王季不听,三让,曰:“吾之吴越,吴越之俗,断发文身,吾刑余之人,不可为宗庙社稷之主。”王季知不可,权而受之。 夫徒不上丘墓,太伯不为主之义也。 是谓祭祀不可,非谓柩当葬,身不送也。 葬死人,先祖痛;见刑人,先祖哀。 权可哀之身,送可痛之尸,使先祖有知,痛尸哀形,何愧之有? 如使无知,丘墓,田野也,何惭之有? 惭愧先者,谓身体刑残,与人异也。 古者用刑,形毁不全,乃不可耳。 方今象刑,象刑重者,髡钳之法也。 若完城旦以下,施刑彩衣系躬,冠带与俗人殊,何为不可? 世俗信而谓之皆凶,其失至于不吊乡党尸,不升佗人之丘,感也。三曰讳妇人乳子,以为不吉。 将举吉事,入山林,远行,度川泽者,皆不与之交通。 乳子之家,亦忌恶之。 丘墓庐道畔,逾月乃入,恶之甚也。 暂卒见若为不吉,极原其事,何以为恶? 夫妇人之乳子也,子含元气而出。 元气,天地之精微也,何凶而恶之? 人,物也;子,亦物也。 子生与万物之生何以异? 讳人之生谓之恶,万物之生又恶之乎? 生与胞俱出,如以胞为不吉,人之有胞,犹木实之有核也,包〔裹〕儿身,因与俱出,若鸟卵之有壳,何妨谓之恶? 如恶以为不吉,则诸生物有核壳者,宜皆恶之。 万物广多,难以验事。 人生何以异于六畜? 皆含血气怀子,子生与人无异,独恶人而不憎畜,岂以人体大,气血盛乎? 则夫牛马体大于人。 凡可恶之事,无与钧等,独有一物,不见比类,乃可疑也。 今六畜与人无异,其乳皆同一状。 六畜与人无异,讳人不讳六畜,不晓其故也。 世能别人之产与六畜之乳,吾将

听其讳;如不能别,则吾谓世俗所讳妄矣。且凡人所恶,莫有腐臭。 腐臭之气,败伤人心。 故鼻闻臭,口食腐,心损口恶,霍乱呕吐。 夫更衣之室,可谓臭矣;鲍鱼之肉,可谓腐矣。 然而有甘之更衣之室,不以为忌;肴食腐鱼之肉,不以为讳。 意不存以为恶,故不计其可与不也。 凡可憎恶者,若溅墨漆,附著人身。 今目见鼻闻,一过则已,忽亡辄去,何故恶之? 出见负豕于涂,腐澌于沟,不以为凶者,洿辱自在彼人,不著己之身也。 今妇人乳子,自在其身,斋戒之人,何故忌之?江北乳子,不出房室,知其无恶也。 至于犬乳,置之宅外,此复惑也。 江北讳犬不讳人,江南讳人不讳犬,谣俗防恶,各不同也。 夫人与犬何以异? 房室宅外何以殊,或恶或不恶,或讳或不讳,世俗防禁,竟无经也。 月之晦也,日月合宿,纪为一月,犹八日,〔日〕月中分谓之弦;十五日,日月相望谓之望;三十日,日月合宿谓之晦。 晦与弦望一实也,非月晦日月光气与月朔异也,何故逾月谓之吉乎? 如实凶,逾月未可谓吉;如实吉,虽未逾月,犹为可也。 实说讳忌产子、乳犬者,欲使人常自洁清,不欲使人被污辱也。 夫自洁清则意精,意精则行清,行清而贞廉之节立矣。四曰讳举正月、五月子。 以为正月、五月子杀父与母,不得也举已举之,父母祸死,则信而谓之真矣。 夫正月、五月子何故杀父与母? 人之含气在腹肠之内,其生,十月而产,共一元气也。 正与二月何殊? 五与六月何异? 而谓之凶也?世传此言久,拘数之人,莫敢犯之。 弘识大材,实核事理,深睹吉凶之分者,然后见之。 昔齐相田婴贱妾有子,名之曰文。 文以五月生,婴告其母勿举也,其母窃举生之。 及长,其母因兄弟而见其子文于婴,婴怒曰:“吾令女去此子,而敢生之,何也?”文顿首,因曰:“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,何故? ”婴曰:“五月子者,长至户,将不利其父母。”文曰:“人生受命于天乎?将受命于户邪?”婴嘿然。 文曰:“必受命于天,君何忧焉。如受命于户,即高其户,谁能至者?”婴善其言,曰:“子休矣!”其后使文主家,待宾客,宾客日进,名闻诸侯。 文长过户而婴不死。 以田文之说言之,以田婴不死效之,世俗所讳,虚妄之言也。 夫田婴俗父,而田文雅子也。 婴信忌不实义,文信命不辟讳。 雅俗异材,举措殊操,故婴名暗而不明,文声驰而不灭。 实说世俗讳之,亦有缘也。 夫正月岁始,五月盛阳,子以生,精炽热烈,厌胜父母,父母不堪,将受其患。 传相放效,莫谓不然。 有空讳之言,无实凶之效,世俗惑之,误非之甚也。夫忌讳非一,必托之神怪,若设以死亡,然后世人信用畏避。 忌讳之语,四方不同,略举通语,令世观览。 若夫曲俗微小之讳,众多非一,咸劝人为善,使人重慎,无鬼神之害,凶丑之祸。 世讳作豆酱恶闻雷,一人不食,欲使人急作,不欲积家逾至春也。 讳厉刀井上,恐刀堕井中也;或说以为刑之字,井与刀也,厉刀井上,井刀相见,恐被刑也。 毋承屋簷而坐,恐瓦堕击人首也。 毋反悬冠,为似死人服;或说恶其反而承尘溜也。 毋偃寝,为其像尸也。 毋以箸相受,为其不固也。 毋相代扫,为修冢之人,冀人来代己也。 诸言毋者,教人重慎,勉人为善。 礼曰:“毋抟饭,毋流歠。”礼义之禁,未必吉凶之言也。讠间时篇第六十九世俗起土兴功,岁月有所食,所食之地,必有死者。 假令太岁在子,岁食于酉,正月建寅,月食于巳,子、寅地兴功,则酉、巳之家见食矣。 见食之家,作起厌胜,以五行之物,悬金木水火。 假令岁月食西家,西家悬金;岁月食东家,东家悬炭。 设祭祀以除其凶,或空亡徙以辟其殃。 连相仿效,皆谓之然。 如考实之,虚妄迷也。 何以明之?夫天地之神,用心等也。 人民无状,加罪行罚,非有二心两意,前后相反也。 移徙不避岁月,岁月恶其不避己之冲位,怒之也。 今起功之家,亦动地体,无状之过,与移徙等。 起功之家,当为岁所食,何故反令巳、酉之地受其咎乎? 岂岁月之神怪移徙而〔不〕咎起功哉! 用心措意,何其不平也。 鬼神罪过人,犹县官谪罚民也。 民犯刑罚多非一,小过宥罪,大恶犯辟,未有以无过受罪。 无过而受罪,世谓之冤。 今巳、酉之家,无过于月岁,子、〔寅〕起宅,空为见食,此则岁冤无罪也。 且夫太岁在子,子宅直符,午宅为破,不须兴功起事,空居无为,犹被其害。 今岁月所食,待子宅有为,巳、酉乃凶。 太岁,岁月之神,用罚为害,动静殊致,非天从岁月神意之道也。审论岁月之神,岁则太岁也,在天边际,立于子位。 起室者在中国一州之内,假令扬州在东南,使如邹衍之言,天下为一州,又在东南,岁食于酉,食西羌之地,东南之地安得凶祸? 假令岁在人民之间,西宅为酉地,则起功之家,宅中亦有酉地,何以不近食其宅中之酉地,而反食佗家乎! 且食之者审谁也? 如审岁月,岁月,天之从神,饮食与天同。 天食不食人,故郊祭不以为牲。 如非天神,亦不食人。 天地之间,百神所食,圣人谓当与人等。 推生事死,推人事鬼,故百神之祀皆用众物,无用人者。 物食人者,虎与狼也。 岁月之神,岂虎狼之精哉? 仓卒之世,谷食乏匮,人民饥饿,自相噉食。 岂其噉食死者,其精为岁月之神哉? 岁月有神,日亦有神,岁食月食,日何不食? 积日为月,积月为时,积时为岁,千五百三十九岁为一统,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为一元,增积相倍之数,分余终竟之名耳,安得鬼神之怪、祸福之验乎? 如岁月终竟者宜有神,则四时有神,统元有神。 月三日魄,八日弦,十五日望,与岁月终竟何异? 岁月有神,魄与弦复有神也? 一日之中,分为十二时,平旦寅,日出卯也。 十二月建寅卯,则十二月时所加寅卯也。 日加十二辰不食,月建十二辰独食,岂日加无神,月建独有哉? 何故月建独食,日加不食乎! 如日加无神,用时决事非也。 如加时有神,独不食,非也。神之口腹,与人等也。 人饥则食,饱则止,不为起功乃一食也。 岁月之神,起功乃食,一岁之中,兴功者希,岁月之神饥乎? 仓卒之世,人民亡,室宅荒废,兴功者绝,岁月之神饿乎? 且田与宅俱人所治,兴功用力,劳佚钧等。 宅掘土而立木,田凿沟而起堤,堤与木俱立,掘与凿俱为。 起宅,岁月食;治田,独不食。 岂起宅时岁月饥,治田时饱乎?何事钧作同,饮食不等也?说岁月食之家,必铨功之小大,立远近之步数。 假令起三尺之功,食一步之内;起十丈之役,食一里之外。 功有小大,祸有近远。 蒙恬为秦筑长城,极天下之半,则其为祸宜以万数。 案长城之造,秦民不多死。 周公作雒,兴功至大,当时岁月宜多食。 圣人知其审食,宜徙所食地,置于吉祥之位。 如不知避,人民多凶,经传之文,贤圣宜有刺讥。 今闻筑雒之民,四方和会,功成事毕,不闻多死。 说岁月之家,殆虚非实也。 且岁月审食,犹人口腹之饥必食也;且为巳、酉地有厌胜之故,畏一金刃,惧一死炭,同闭口不敢食哉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