秋七月,诏曰:
秋七月,诏曰:「吏受所监临,以饮食免,重;受财物,贱买贵卖,论轻。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。」廷尉信谨与丞相议曰:「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、所治、所行、所将,其与饮食,计偿费,勿论。它物,若买故贱,卖故贵,皆坐臧为盗,没入臧县官。吏迁徙、兔、罢,受其故官属所将、监、治送财物,夺爵为士伍,免之。无爵,罚金二斤,令没入所受。有能捕告,畀其所受臧。」
二年冬十二月,有星孛于西南。
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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