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帝元年,下诏曰:
景帝元年,下诏曰:「加笞与重罪无异,幸而不死,不可为人。其定律:笞五百曰三百,笞三百曰二百。」狱尚不全。至中六年,又下诏曰:「加笞者,或至死而笞未毕,朕甚怜之。其减笞三百曰二百,笞二百曰一百。」又曰:「笞者,所以教之也,其定箠令。」丞相刘舍、御史大夫卫绾请:「笞者,箠长五尺,其本大一寸,其竹也,末薄半寸,皆平其节。当笞者,笞臀。毋得更人,毕一罪乃更人。」自是笞者得全,然酷吏犹以为威。死刑既重,而生刑又轻,民易犯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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